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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官网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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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官网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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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20:55发布于陕西华商网官方账号

  6月14日,省政府官网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指挥、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省级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和负责共8部分内容。加强各相关部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通报  《预案》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同时,邻省发生自然灾害对陕西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时,可根据需要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要求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省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和失踪等严重自然灾害相关部门要立即上报  《预案》明确,灾情信息报告分为灾情初报、续报、核报等。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第一时间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和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视情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委、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害过程结束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2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灾情信息,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每日14时前汇总全省灾情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四级 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预案》同时明确,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在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将对应启动各级响应:  一级响应是: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50万人以上。  二级响应是: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三级响应是: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6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四级响应是: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同时明确了各级响应的启动程序和各相关部门的响应措施,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原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的启动条件调整的标准。  并明确在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对相关人员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并提供资金支持。县级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持续推动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发展,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  灾情稳定后,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备案。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按照中央和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下达恢复重建资金预算。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省财政每年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情况及时调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付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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